合肥市科技局、外經貿局、财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63号)要求,現将省科技廳、商務廳、财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制定的《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安徽省商務廳 安徽省财政廳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發展,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63号,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的地區,其行政轄區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科技廳牽頭并會同省商務廳、财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申請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範圍: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内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鍊管理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适用範圍詳見附表。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内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 (二)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産經營地在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内。 (三)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财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彙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内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六)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并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企業,登陸國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注冊,填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并附以下佐證材料,向所在地省轄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1、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1000字以上),提綱如下: ⑴企業的基本情況 ⑵企業采取先進技術和研發活動情況 ⑶企業提供服務、經營管理情況 ⑷企業發展前景與規劃 ⑸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競争優勢 ⑹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 ⑺客戶對服務增值性評價 2、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企業管理章程; 4、經審計的上年度企業财務報表; 5、企業工作場所證明複印件(企業房屋産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6、相關資質證書(例如: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CMM、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IT服務管理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人力資源能力P-CMM以及其它認證證書); 7、企業上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以及離岸外包收入表,企業上年度銷售/服務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協議書等材料,其中離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銀行結彙或外彙收入核銷等外彙收入證明(需提供總額占企業當年總收入50%以上的票據)、在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銷售或服務發票(需提供與外彙收入核銷證明總額之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70%以上的票據); 8、企業員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曆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企業前5位高管簡曆; 9、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研發能力佐證材料,如企業或産品的獲獎證書、知識産權證書等。 10、其它相關證明材料如客戶評價等。 第七條 省轄市科技局會同商務、财政、國稅、地稅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材料初審,并提出推薦意見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财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組織專家評審,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國家相關部門備案,并頒發“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省科技、商務、财政、國稅、地稅、發展改革部門公章)。 第八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每年兩次,自正式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到認定工作完成不超過60個工作日。 第九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事宜。 第十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被認定之日起三年複審一次。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初次認定進行公示與備案,換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複審不合格的,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一條 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享受稅收優惠,并提請認定機構複核。 第十二條 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科技、商務、财政、國稅、地稅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範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上報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财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附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一)軟件研發及外包
(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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